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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宣傳知識普及
2018-09-21 09:54:22   來源:武漢光谷建設   點擊: 689

  一: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1.保護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2.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四: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網絡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五: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因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6年11月7日發布。
  八: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九:網信部門和有關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絡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十:《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網絡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網、化解網絡風險的法律重器,是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的重要保障。其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是1.網絡空間主權原則 2.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原則3.共同治理原則。
  十一:網絡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并根據網絡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
  十二: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于2017年06月01日生效。
  十四:《網絡安全法》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十五: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六: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十七: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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